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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首市出臺環境保護責任規定 實行"黨政同責" |
| (時間:2018-1-23 8:26:45) |
1月17日,吉首市印發了《吉首市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下簡稱《規定》),明確規定了市委、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履行環境保護的職責,真正實現了環境保護工作“黨政同責”“一崗雙責”。 由于目前在法律層面對環保監督管理體制的規定尚不具體,對各部門之間的關系以及職責權限的劃分還不夠詳盡,導致政府及有關部門環保工作職責分散,部分職責界定不清晰、不明確,在實際工作中出現了職能交叉和空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環保工作的有效開展。 該市此次出臺的《規定》突出特點就是落實環保“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要求,明確要求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鄉鎮、相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在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時,應按有關要求落實環境保護責任。 根據《規定》,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鄉鎮、街道及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環境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負責人對環境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相關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環境保護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規定》對市委、市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環保工作責任進行了明確界定和細化。其中,環保部門承擔貫徹執行國家環保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等13項責任;同時,對組織、宣傳、機構編制和發改、經信等31個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責部門工作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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