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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水環境區域補償辦法》及三項環境保護標準解讀 |
| (時間:2018-2-8 12:30:34) |
排名位于第8位和第9位的區不予獎懲 排名第7位的區獎補20萬元,排名每靠前一位獎補資金增加20萬元 排名第10位的區扣減20萬元,排名每靠后一位多扣減20萬元 日前,天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天津市水環境區域補償辦法》,依據天津市環保局發布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月度評價及排名結果,對各區人民政府實施財政獎補或扣減財力措施,并在媒體公布獎懲結果。2月1日起,由市環保局、市市場監管委共同發布的《天津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天津市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天津市鑄鍛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三項環境保護標準也正式實施。昨日,市環保局就相關問題進行解讀。 壓實責任 實施區域補償 《天津市水環境區域補償辦法》以水環境質量綜合污染指數、同比變化率和出入境濃度比值三項指標為評價指標,綜合評價各區水環境保護工作。在評價方法上,采用綜合排名法,先對單項指標進行排名,然后進行三項指標的綜合排名,將綜合排名位次作為核算各區獎懲依據。其中,排名位于第8位和第9位的區不予獎懲;排名第7位的區獎補20萬元,排名每靠前一位獎補資金增加20萬元;排名第10位的區扣減20萬元,排名每靠后一位多扣減20萬元。根據補償辦法自2018年1月起按月進行評價,核定金額、實施獎補,并按月公開獎補情況。 實施水環境區域補償將有效壓實各區水污染防治責任,充分調動各區開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積極性。通過經濟獎懲的方法,水環境保護落后的區將掏出“真金白銀”補償水環境保護工作好的區,不僅能激勵水環境較好的區繼續加大投入開展水污染防治,也能倒逼水質較差的區加強水污染治理,進而促進上下游各區聯防聯控解決水污染問題,不斷改善本市水環境質量。 水污染物控制項目增至75項 2008年頒布實施的《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12/ 356-2008)已經使用多年,該標準只包含5項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需要與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交叉使用,非常不便。為鞏固直排工業企業治理成果,完善地方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市環保局決定修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該標準修訂后,調整了標準的適用范圍,理順了與行業標準的關系;增加了水污染物控制項目,由原標準的5項增至75項,解決了與國家標準交叉執行的問題;收嚴了部分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協商排放的規定,提高環境管理精細度。新標準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促進水環境質量改善,為人民群眾創造良好的水生態環境。 淘汰不符合要求燃燒設備 近年來,以生物質為燃料的鍋爐開始出現。由于標準的缺失,超標排放現象時有發生。為此,市環保局組織開展了《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工作。該標準適用于天津市轄區內燃用生物質成型燃料單臺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直接燃用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的鍋爐,參照本標準排放控制要求執行。 該標準的出臺一方面可以為加強生物質鍋爐管理提供法律依據,淘汰不符合國家要求的燃燒設備;另一方面可以規范市場,鼓勵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促進生物質鍋爐使用健康有序發展。 引導鑄鍛企業推行清潔生產 天津市作為全國先進制造研發基地,鑄鍛企業發展水平參差不齊。鑄鍛行業產生的大氣污染物種類繁多,涉及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等十余種大氣污染物。制定《鑄鍛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本市“四清一綠”行動重點工作之一。新出臺的《鑄鍛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于對天津市轄區內含鑄造、鍛造工序企業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標準對特征污染物控制項目、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無組織排放污染控制要求等進行了規范。通過執行新標準,引導鑄鍛企業主動推行清潔生產,提升環境水平,淘汰落后產能,實現行業升級轉型,推動本市先進制造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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